臺中簡易庭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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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中調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永鳳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二區養護工程處間請求給
付工程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調解聲請費新台幣伍仟元
,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一千萬元以
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下同)11,742,079元,應徵收調解聲請費5,000元,惟聲請
人並未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
未依期補正,即駁回本件調解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6日
臺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9年2月8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