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渭庸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23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內,關於扣押物數量之記載,應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中,原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之㈣、㈥部分,關於扣押物數量誤載如附表所示,均分別更正如附表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念慈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附表:
┌───────┬─────────┬─────────┐││更正前之記載│更正後之記載│├───────┼─────────┼─────────┤│原起訴書犯罪事│PLAYBOY皮包89個│PLAYBOY皮包90個││實欄一之㈣部分│PLAYBOY皮夾110個│PLAYBOY皮夾112個│├───────┼─────────┼─────────┤│原起訴書犯罪事│PLAYBOY皮件9764件│PLAYBOY皮件9807件││實欄一之㈥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