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4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和馨劉凱莉 代理人 林漢青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國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8月16日
書記官附表:
┌───────────────────────────┐│一、「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三、聲請人何時開始任職於「成豐集團」?職稱?工作內容?││薪資狀況?何時離職?離職後工作情形?應再詳加說明,││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四、聲請人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於協商成立後共履││行幾期?何時開始毀諾?│├───────────────────────────┤│五、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職稱?工作內容?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六、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缺105年度)│├───────────────────────────┤│七、應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八、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九、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4年7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十、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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