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37號聲請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鴻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鴻圖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其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6年6月12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75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36年6月5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約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信用卡、票據、墊款、透支、保證。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所生之手續費。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劉鴻圖,債務額比例:全部。
嗣案外人 陳惠珍 於106年1月25日邀同案外人 傅啟聰 向聲請人借款650,000元,並於106年6月5日邀同相對人即債務人劉鴻圖為連帶保證人與聲請人簽定授信增補契約書,擔保上開之借款,並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111年2月2日,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陳惠珍自106年12月2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550,47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授信增補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足認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擔保範圍之保證債權存在,而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另本件聲請人雖列陳惠珍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惟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條定有明文。則抵押權為不動產物權,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抵押權人僅能依設定登記之內容行使權利(最高法院72年台上字第2432號判例意旨參照)。經查,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登記所擔保之債務人僅有劉鴻圖一人,尚難認陳惠珍亦為系爭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債務人,附此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附表:
┌─┬──┬───────┬────────┬────────────┬────┐│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581│臺中市豐原區五│住商用│一層:57.19│陽台:4.30│全部││││汴段899地號│加強磚造│二層:57.19│││││├───────┤2層│合計:122.98││││││臺中市豐原區社││││││││皮路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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