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7年度士簡字第1136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士簡字第1136號
原   告  林士豪
被   告  陳俊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
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7年度交附民字第20號),由
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7日言詞辯論終
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壹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十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
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貳萬壹仟元預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
提存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8日下午1時50分許,駕駛
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台北市○○區○○○路○
段由北往南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行至中山北路7段與中山北
路7段114巷交岔路口處時,被告欲向左迴轉,其本應注意駕
駛車輛迴車前,應暫停並看清無來往車輛,始得迴轉,而依
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車往
左迴轉,適原告亦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同
路段由南向北方向內側車道行駛至前開交岔路口處,被告所
駕駛之上開車輛右前車頭遂與原告駕駛之上開車輛左前車頭
發生碰撞,原告因而受有頭部鈍傷、雙側手部挫傷及擦傷之
傷害,被告過失不法侵害原告,自應賠償原告醫療費用新台
幣(下同)1,0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以上合計請
求被告賠償原告201,000元,為此,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
係請求賠償原告之損失,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01,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伊對於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案件所認定之
事實不爭執,但希望鈞院就本案自行審酌判決等語答辯,並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被告駕車因迴車前未注意來往車輛之過失肇致系爭
車禍,造成原告因此受有上開傷害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台
北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診斷證明書等為證,且為被告所
不爭執。復查,被告因系爭車禍涉刑事過失傷害犯行,業經
本院刑事庭107年度交易字第38號刑事判決判處拘役20日,
得易科罰金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
閱上開卷宗查核無誤,堪認屬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
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
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
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第195
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故被告對其因過
失所生侵權行為,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茲將原告請求損害
賠償之金額分述如下:
(一)醫療費用1,000元部分:
原告主張因系爭車禍,支出醫療費用1,000元部分,業據
其提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費用收據為證,經核相符,應予
准許。
(二)精神慰撫金200,000元部分:原告主張其因系爭車禍身體
受傷致精神上受有痛苦,請求被告賠償精神上損害。本院
審酌原告所受傷害係頭部鈍傷、雙側手部挫傷及擦傷等情
,且原告為00年出生,從事商業之人,家庭經濟狀況勉持
,被告為00年出生,無業,家庭經濟狀況小康,案發後雖
坦承犯行,然迄今未賠償原告損失等,並考量兩造身份、
地位及經濟能力、加害程度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
神上之損害賠償以20,000元為適當。
(三)綜上,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系爭車禍所受損害21,000元(即
1,000+20,000=21,000),核屬依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賠付原告21,000元
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3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
易程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
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
職權宣告被告如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七、本件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合議庭裁定移送本庭之事
件,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2項之規定,免納裁判費,故本
件無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嘉芬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
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6日
書記官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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