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201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17號
原   告  卓秀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 簡清洋簡清福簡清俊簡永昌呂簡秋香
返還墊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45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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