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0年重上更(四)字第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三五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日及同年五月二十日、七月二十日、九月二十日、十一月二十日、九十一年一月二十日執行羈押及延長羈押,至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九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玆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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