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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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上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七號
上訴人乙○○
戊○○丁○○丙○○己○○被上訴人甲○○
庚○○複代理人 張金龍 右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洪仁嘉
法官黃莉雲法官湯美玉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日
書記官王敬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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