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五二號
上訴人正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美 被上訴人甲○○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於九十年四月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重訴字地一五八五號損害賠償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九十年四月三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本院八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九五號事件卷宗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二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林丁寶
法官林恩山法官高鳳仙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書記官黃慶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