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77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湖簡字第774號原告 施金春 訴訟代理人 楊鎮謙 律師被告 黃造蓉 訴訟代理人 黃柏智 住○○市○○區○○○路0段0號20樓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10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林銘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書記官 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