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12年度員小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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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17號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劉贏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640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年4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7 日
員林簡易庭法官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表明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按應送達於他造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及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林嘉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