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2年度鳳小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鳳小字第505號原告 蕭國仁 被告 張展誌 即 宏展 冷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十分在本院鳳山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法 官楊儭華上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李冠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