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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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簡字第1524號
原告 蘇志豪
被告 王宏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下同)12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7日
書記官李庭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