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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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90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緯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緯濬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何緯濬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1年10月27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執行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因敗血性休克、急性腎衰竭、急性呼吸衰竭及意識障礙等疾病,於101年10月30日進入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合作醫院員生醫院加護病房治療,且因有生命危險,現已開立病危通知書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函及彰化基督教醫院醫療合作醫院員生醫院101年10月30日診斷證明書、病危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憑,本院審酌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爰予以撤銷羈押。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麗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蔡亦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