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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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2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1238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敦南分行法定代理人 翁世雄 代理人 吳清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ELINA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受任人未於委任狀蓋章,請提出委任狀正本。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