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偉榮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66號),裁定如下:
主文莊偉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偉榮因竊盜罪等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1月、4年確定。民國99年4月6日送監執行,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