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審附民字第3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審附民字第381號原告 張麗妍 被告 姜培勝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6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顧正德
法官古瑞君法官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勤涵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