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紳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三年度執聲付字第六八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紳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紳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一0一年度上訴字第二八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七月,再由最高法院以一0一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五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於一0一年九月六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一0三年五月九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一0三年五月九日法授矯字第一0三0一0五0三六一號函及「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晴教
法官林海祥法官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