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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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106號原告潤泰創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森木 訴訟代理人 靳德榮 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振利 訴訟代理人 高志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統長基食品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萬29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79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29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6月6日
書記官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