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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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3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阮惠娟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3年執聲付字第6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阮惠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50號判處有期徒刑10年6月,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4049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96年台上字第1999號上訴駁回確定。於96年5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於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鄧振球
法官許泰誠法官潘翠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盈芝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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