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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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16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61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佳成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未遂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6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佳成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佳成因殺人未遂罪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65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經上訴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637號維持原判決,並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421號上訴駁回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5月2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5月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3年5月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承嶽
法官郭豫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