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1號原告 林儷汶 被告 陳佑誠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佑誠間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區○○里00鄰○○○街00號2樓房屋遷讓返還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1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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