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4號
聲請人 蕭健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美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陳報利息起迄日為何?利率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534號
聲請人 蕭健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劉美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陳報利息起迄日為何?利率為何?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