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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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66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蔡家寶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與毒品難以完全析離之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壹公克)沒收銷燬。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蔡家寶涉嫌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184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期滿在案,而該案查扣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經送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屬違禁物,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各定有明文。
三、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驗餘淨重0.221公克)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此有該院檢驗字號:高市凱醫驗字第73549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在卷可稽,而海洛因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定之第一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又用以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無法與所盛裝毒品相析離分別秤重,且無析離之必要與實益,應與該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用罄部分,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