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9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一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德南 訴訟代理人林雨慶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捌拾萬零陸仟捌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陸仟零貳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萬捌仟零陸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捌仟零貳拾肆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記官柯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