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9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90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37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明德因公共危險等二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明德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2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為得諭知易科罰金之罪,並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戰諭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趙振燕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附表:受刑人莊明德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2.5.14│102.2.27│││││││├────────┼────────┼────────┼────────┤│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年度案號│速偵字第1730號│撤緩偵字第344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2年度沙交簡字│102年度沙交簡字│││││第405號│第765號│││├────┼────────┼────────┼────────┤││判決日期│102.6.28│102.10.29││││││││├───┼────┼────────┼────────┼────────┤││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沙交簡字│102年度沙交簡字│││││第405號│第765號│││判決├────┼────────┼────────┼────────┤││判決│102.7.31│102.11.18││││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2年度│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9039號│執字第1317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