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4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明建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欄內關於「犯過失傷害罪」之記載,應更正為「犯業務過失傷害罪」。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所為103年度交易字第495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將「犯業務過失傷害罪」誤寫為「犯過失傷害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方鴻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5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雅珍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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