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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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林國騰被告史惠方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國騰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肆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國騰因被告史惠方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4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史惠方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案執行,復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提無著,致無法執行被告之刑罰;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具保人林國騰於民國103年6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上所記載之戶籍地址「臺北市○○區○○○路○段○○號2樓」通知具保人,具保人斯時未在監在押,復未遵期帶同或轉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等情,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2紙、103年6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1紙、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執行之通知暨郵務送達證書1紙、送達執行傳票證書1紙、具保人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各1紙在卷可佐。又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乙節,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蕭淳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智皇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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