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潮小字第122號
原 告 丁○○○○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十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潮州簡易庭法 官 楊宗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張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