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7年度東小字第51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518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法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莊永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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