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8年度岡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簡字第13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刑事傷害案件(96年度簡字第7933號),原告提
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6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0號
),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岡山簡易庭於中華
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訂於民國98年4月28日下午2時5
分,在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請原告於98年
年4月14日前重新提出本件訴訟請求損害賠償金額(於97年6月
24日調解期日有減縮請求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萬元之陳述)
之詳細資料到院(逕將繕本一份寄送被告),如有擴張請求金額
必要(於97年8月5日調解期日有擴張請求金額26,000元之陳述
。另對於擴張請求金額部分應補繳納裁判費1,000元),亦請一
併敘明。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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