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東小字第495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戊○○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8年3月1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戊○○及丁○○應在繼承被繼承人 黃忠賢 之遺產範圍內,與
被告丙○○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簡易庭法官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莊永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