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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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8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甲○公設辯護人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甲○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陸年伍月貳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強盜案件,前經甲○認為所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且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因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自民國96年2月26日起予以羈押。
二、查被告於95年4月6日13時許,在址設高雄縣○○鄉○○路勞工公園停車場內,持刀強盜丁○○之事實,業據證人丁○○於偵查中結證明確,且被告迭於95年11月14日偵訊及同日甲○羈押訊問中,坦承持刀強盜之犯行,足認被告涉有刑法第330條第1項加重強盜罪嫌重大;又該罪係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而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理由,因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自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玉聰
法官楊淑珍法官莊珮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17日
書記官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