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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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237號原告泰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王如玄 律師複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 律師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須提出民國九十二年至九十四年間,總公司出貨至台中分公司之出貨明細表。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