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重更(一)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重更㈠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 翟世炎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押於臺灣臺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柏彰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之羈押期間,各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九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甲○○二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11月9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二次延長羈押,至民國96年6月8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6年6月9日起,第三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長溪
法官陳春秋法官林俊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月女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