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7號原告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美商茂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ato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原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一法定代理人己○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 王文成 律師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丁○○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被告O2Micro
D,PGRA法定代理人丙0000000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被告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盧柏岑 律師 劉彥汶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六年三月七日上午9時5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