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26號原告乙○○被告甲○○
號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甲○○居留證號碼、大陸地區住所或居所之書證,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等足資辨認之特徵,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款、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為大陸地區人民,有原告戶籍謄本在卷可佐,惟原告起訴,未提出釋明被告甲○○之大陸地區住所或居所之證明文件,亦未載明被告甲○○居留證號碼供本院調查,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文彬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