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智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智字第7號
原告乙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美商茂力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a法定代理人甲○○○○○○
a複代理人 蔡銘書 律師原告美商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己○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哲宏 律師複代理人蔡銘書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 律師
丁○○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鄭伯禹 律師
羅淑瑋 律師訴訟代理人 羅明通 律師
王子文 律師被告O2Micr
,P
G法定代理人丙○○○○○○被告英屬開曼群島商凹凸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庚○○律師被告凹凸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杜珣弤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瑞明 律師
盧柏岑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許婉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