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66號上訴人實毅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23,77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10日
書記官童貴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