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3號聲請人甲○○
乙○○戊○○
共同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併請補正應向相對人送達之文書。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民事庭法官魏玉英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22日
書記官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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