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5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592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五九二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7日以95年度易字第592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因告訴人乙○○撤回對被告之告訴,依法應為不受理之判決,因認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陳伯厚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鄧順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