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岡補字第77號
原 告 高雄理想國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家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靜惠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起
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
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
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