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王文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月王秀玉王秀鳳王靖基王淑芬
  、 王志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8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王黃雪 之繼承
  系統表,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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