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1082號
原 告 王文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秀月 、 王秀玉 、 王秀鳳 、 王靖基 、 王淑芬
、 王志殷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0,182元,依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
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被繼承人 王黃雪 之繼承
系統表,並提出全體被告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各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