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83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楊捷茹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捷茹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楊捷茹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罪刑,並經本院分別裁定,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6月、5年8月確定,2案接續執行,現在監執行中,受刑人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8389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陳盈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承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