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0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鴻文
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鴻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鴻文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7年11月確定,於民國110年2月26日送監執行,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及定刑,上開各刑接續執行,現在法務部○○○○○○○執行有期徒刑7年11月等情,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在卷可按,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7年8月29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是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尚在所餘刑期中無訛。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陳秋君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