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69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陳昶宏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搶奪等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昶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昶宏因搶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現於法務部○○○○○○○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搶奪等案件,經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4年8月,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係於114年2月21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在卷可稽,經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文件,形式上本件聲請尚為適法,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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