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294號
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昱凱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昱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昱凱因詐欺案件,經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經法務部於民國114年1月1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4年1月1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945491號函及函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六庭法 官 謝梨敏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