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92號裁定

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1年憲裁字第1392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憲法法庭裁定111年憲裁字第1392號聲請人 張文淵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執更字第4401號及105年偵字第24818號文書(下併稱系爭文書),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第8條人身自由權、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59條第1項、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據以為本件憲法審查聲請之文書,非屬上開憲訴法所定之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本庭爰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憲法法庭第五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明誠
大法官張瓊文大法官蔡宗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戴紹煒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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