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東輝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四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漏寫,應裁定更正補充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漏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丁經岳 」,應予增列。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漏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與正本當事人欄漏植「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丁經岳」,應予增列。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兆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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