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九十年度執聲肅字第四四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屏簡字第五○八號判處有期徒刑二月,緩刑二年,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確定在案。惟其在緩刑期內,於九十年一月九日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以九十年度易字第四五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七月二日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撤銷其緩刑宣告。
二、本院經核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蔡憲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林鴻仁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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